日前,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社会转型与法治研究中心举办了第十一期爱国宗教界人士研修班主题座谈会,研修班的56位全国性或省级五大宗教团体的中青年爱国宗教界领袖畅谈“当代中国法律与宗教的关系”和“宗教中国化与宗教工作法治化”。
天主教山西汾阳教区副主教冀伟忠认为,法律和宗教共出一源,又是相互依赖、共同协调的。法律着重于支配和约束人们的外在行为,宗教侧重于支配和约束人们的内心观念。法律是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来保证社会性的行为规范,宗教是依靠信教群众的信仰和身心的皈依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但与此同时,法律和宗教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都起着重要的作用,各大宗教也都能够协调处理好教规与国法的关系。
湖北省道教协会副会长、武当山道教学院教师李玄辛道长提出,应当依据宗教法规对宗教事务与宗教权利进行规范,而不是“打法律的擦边球”。
中国佛学院灵岩山分院副院长、江苏太仓同觉寺住持曙提法师对佛教自东晋以来的“沙门不敬王者”论争进行了回顾,提出宗教界人士不能独立于法律之外,要知法、敬法、守法。不过,曙提法师也认为,我国当前涉及宗教方面的法律弹性较大,甚至有的与《文物法》《旅游法》《土地法》等相冲突,容易导致宗教团体和宗教场所“被商业化”、维权能力不强,呼吁立法机关加强对宗教界合法权益的关注。
青海省伊斯兰教协会副会长、西宁市南关清真寺金镖阿訇说,“我是穆斯林,但我们有一个共同的身份——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必须服从国家的法律,这是无可争议的。”
江苏省基督教协会副总干事、常州市基督教两会秘书长李江越从基督教的角度,阐述了宗教、道德和法律的关系。
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莫于川教授对法律所约束和教规所要约束的作了区分,并提出,教规虽然对非信教群体不具有约束力,但是有一定的影响力,这种影响力可以被视为社会治理中的一种“软法”。莫于川同时认为,就宗教方面的立法而言,既要从管理宗教事务的角度出发,也要把服务宗教界作为立足点。
据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社会转型与法治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冯玉军介绍,自2006年起,中国人民大学受中央统战部和教育部的委托,先后举办了10期爱国宗教界人士研修班,共有约540余位学员参加了文化素质和专业知识培训。(文:徐经纬)
(来源:2017年1月3日《中国民族报》)
(编辑:霍群英)